根據2013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申請註冊商標續展有兩種方式: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備案。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該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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