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直接用於服務場所,包括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鋪裝飾、工作人員服裝、海報、菜單、價目表、彩票、辦公文具、文具及其他與指定服務有關的物品;
2.商標用於與服務相關的文件,如發票、匯款文件、服務提供協議、維護證書等。
3.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廣告牌、郵件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對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廣告宣傳;
4.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標使用形式。
二、下列情況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聲明;
2.不用於公開的商業領域;
3.只作為禮物使用;
4.只有轉讓或許可的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為維持商標註冊的目的進行象征性使用。
三、提供以下證據,不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協議以及提供服務的合同;
2.書面證詞;
3.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是否被修改,難以認定;
4.物理對象和副本。
綜上所述,如果妳定制的辦公用品只是作為禮品使用,不能視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