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3、14條承認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11條承認數據電文可以作為書面合同的法律載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承認電子數據作為法律證據的法律地位。
生活中電子合同的形式很多,但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卻少之又少。我們經常看到以下類型的電子合同:
使用水印、可視印章甚至PS的電子簽名來簽署合同,
壹方蓋章掃描給另壹方,打印蓋章後返還的合同,
對於網站平臺生成的電子協議,用戶只需點擊“確認”即可。
實際上,這些電子合同並不是有效的電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傳輸或保存過程中容易被篡改。如果對方發給妳上述電子合同,不是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訂立,需要妳自己實名認證,其法律效力存疑~
電子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是否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合同的所有當事人都用了真實姓名。
2.是根據《電子簽名法》認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
滿足以上兩個條件,該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的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至第八條的規定,鎖定簽名人真實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準確記錄簽名時間的電子合同,在法律上得到認可。
而壹般的互聯網平臺不具備信息安全認證技術和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無法識別兩個簽名人的身份是否真實,無法防止電子合同在簽署、傳輸和存儲過程中被篡改,因此無法確保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訂的電子合同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