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看有關浙江商標連續三年的理解:
1、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是指壹個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且該行為不間斷的持續三年以上。三年的計算方法,壹般按照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3年。
如果浙江企業的商標被撤三,壹般情況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時,商標才會被撤銷。
(1)必須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即停止使用的行為是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而不能是斷續的,累計的三年以上。
(2)關於三年的計算,壹般認為,3年的計算應該是自申請撤銷註冊商標之日起,向前倒推3年。比如:申請人是在2015年7月1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某註冊商標的申請,那麽判斷是否先存在停止使用的時間段,應該是2012年7月1日到2015年7月1日。
(3)關於停止使用的理解。停止使用中的使用,應當是註冊商標的規範使用。
(4)沒有停止使用的正當理由。根據《商標實施條例》第66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持有人提出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說明不適用的正當理由,不予撤銷。
那浙江企業商標被撤銷後如何補救?
《商標法》第54條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時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可見,無論商標局最終做的是否是撤銷還是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均有權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若當事人對商評委做出的決定仍不服,可以根據《商標法》第54條規定,自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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