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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1.主體條件: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集體商標的主體資格範圍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2、應具備的條件為:

(1)必須是依法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必須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同時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有能力對指定登記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質量進行檢測和監督的證明。主管部門壹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

(三)必須制定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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