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明自己有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產品使用者或銷售者的主觀“善意”行為。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者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來源的,電影作品復制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復制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