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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經許可使用與他人類似的商品,侵犯了什麽權利?

法律主觀性:

使用相似的商標會侵權。近似商標是兩個商標之間的比較。文字的字體、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詞標而言,壹般需要音、形、義結合。圖形商標以外觀為主。壹般來說,如果壹個商標的音、形、義有近似,就可以判斷兩個商標近似,但需要結合起來使用,分析市場賦予它們的權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是商標侵權的壹種重要形式。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與他人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商標近似的概念:“《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被控侵權的商標的字體、讀音、含義或者圖形構成、顏色近似, 或者其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色彩組合相似,便於相關公眾理解該商品。 同時,第十條規定了商標近似的認定原則:“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程度為標準;(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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