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熟知的‘三星’品牌近引發了壹場中韓企業的商標大戰。18日從北京高院傳來消息,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訴揚州三星電梯公司商標侵權案塵埃落定,法院裁定韓國三星電子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三星電梯不構成商標侵權。
揚州三星電梯是壹家以生產電梯產品為主的民營企業,2006年與德國AEC電梯公司合作,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註冊‘AEC三星’‘AECTHREESTARS’商標,其中圖形商標采用橢圓形圖案。在該商標公示期間,韓國三星電子分別於2009年和2012年兩次向商評委提出異議,認為揚州三星電梯商標屬惡意模仿,抄襲其橢圓圖形要素,所以要求撤銷揚州三星的註冊商標。
商評委調查後認為,揚州三星電梯公司早在1998年註冊了‘三星’‘THREESTARTS’及圖商標,並沿用至‘AEC三星’‘AECTHREESTARS’商標。而韓國‘三星’雖然很知名,卻是1999年才在工商總局商標局註冊,且兩個商標存在明顯差異,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所以終裁定三星電梯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三星電子不服,於今年初又上訴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審理認為,‘三星’‘SAMSUNG’在中國的知名度不及於第7類電梯等商品,而且橢圓圖形並非三星電子依法單獨享有專用權的商標,且兩者包含的橢圓圖形並非完全壹致。終,北京高院給出上述判決。這場跨國商標糾紛終以韓國三星電子敗訴劃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