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3.中央軍事委員會;
4.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5.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6.外交部;
7.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國徽應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中央。
下列地方應當懸掛國徽:
人民大會堂天安門門1;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3、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4.出口和入口的適當位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六條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壹)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NPC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規定的刻有國徽的辦公室、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刻有國徽的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和廣告;
(2)日常生活的陳設;
(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