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圖樣10張;
2、商標註冊申請書壹份;
3、證明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復印件;
4、市或縣政府對申請人主體資格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5、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6、證明商標申請人制定的該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或技術要求;
7、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具備監督能力和原產地域範圍的文件;等等。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