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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類商標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商標第十二類經營範圍: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具體品類包括:車及其零部件、 汽車,電車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輪胎)、 摩托車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輪胎)、自行車,三輪車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輪胎)、纜車,架空運輸設備、 輪椅,手推車,兒童車、 畜力車輛、 輪胎及輪胎修理工具、 空用運載器(不包括飛機輪胎)、水用運載器。商標國際分類***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包含壹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申請人所需填報的商品及服務壹般說來都在其中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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