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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壹是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三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四是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五是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