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的後果是:構成商標侵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處以相應的罰款。或被商標註冊人起訴至法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