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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註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侵犯註冊商標的法律責任侵犯註冊商標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註冊商標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專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商標註冊人提起訴訟,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商標註冊人不予起訴;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壹般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第七條多名被告在侵權行為地提起訴訟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名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只管轄對被告之壹提起的訴訟。第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裁定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並可以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沒收侵權貨物、偽造的商標標識以及專門用於生產侵權貨物的材料、工具、設備和其他財產。 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對同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進行民事制裁。第五十二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的3倍以下;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第五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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