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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年。

法律主觀性:

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期限為自期滿之日起10年。需要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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