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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領土延伸

領土延伸指國際註冊的商標申請人或所有人向"馬德裏聯盟"成員國所提出的有關保護的專門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只有進行領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馬德裏聯盟"成員國內得到保護。

根據《馬德裏條約》第三條之三第二款的規定:

在國際註冊以後所提出的關於領土延伸的任何要求,必須用細則所規定的格式,通過原屬國的註冊當局提出。國際局應立即將這種要求註冊,不遲延地通知有關註冊當局,並在國際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這種領土延伸自在國際註冊簿上已經登記的日期開始生效,在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屆滿時停止效力。

領土延伸可分二種。壹是在壹項國際註冊新申請時由申請人同時指出,也就是在填寫申請表時,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二是在國際註冊後,註冊人又希望得到另外壹些成員國的保護,這時註冊人可再次向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申請(此種情況稱為後期指定)。無論通過哪種領土延伸得到的保護,它的效力都與在該國直接辦理商標申請的效力完全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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