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七種行為: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7.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