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以後續展即可。
商標續展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壹段時間內,依法辦理壹定的手續,延長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目前我國商標續展費用是1000元/件。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商標局:《規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