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中的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應說明為何對他人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簡述具體原因和事實依據。以下是對第15441339號商標提異議時寫的異議請求和事實依據,僅供參考:第15441339號被異議商標“羴味居”與異議人在先經營使用並為公眾所熟知的“羴味齋”品牌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是惡意的商標搶註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侵害了異議人在先商號權利,被異議商標註冊申請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以及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異議申請,懇請商標局依法不予核準第15441339號被異議商標“羴味居”的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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