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壹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並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壹致。
第十五條 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