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標意義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構成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侵權不僅限於他人以商標的形式使用。從實際情況來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使是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也構成侵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