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展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十年。很多商標所有人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要貴得多。但是續展是肯定的,商標肯定會繼續使用。如果重新申請,商標註冊機構會對新的商標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如果是好的商標,會有很多人搶著用,說不定妳重新申請的時候就有別人申請了。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