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於地名含義的。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3、申請人名稱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
4、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或者服務內容等特點發生誤認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駁回。
5、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遊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6、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