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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中"放棄專用權"是什麽意思

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的精神,商標圖樣的部分屬《商標法》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二)項禁用之列,但在實際使用中需要整體使用的,如果申請人聲明放棄該部分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將其商標整體審定公告,審查註冊時必須在初步審定稿、檢索卡片、初步審定公告、註冊公告、商標註冊證、註冊底簿等所有商標檔案上註明“某某部分不在專用範圍之內”,也就是商標事務中經常使用的“放棄部分專用權”的說法。

但是以企業名稱作為商標的,非顯著部分可以不標註放棄。

商標審查采用放棄部分專用權的做法僅限於商標的部分屬於《商標法》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二)項的禁用範圍,不涉及其他條款的禁用範圍。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壹)、(二)項所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或文字,必須是其申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圖形或文字,否則,則必須刪除。

例如,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代理招聘網絡有限公司ZHA-OPIN.COM LIMITED(英)註冊的,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升級等第42類服務上的“智聯招聘網”商標,在商標圖樣上標明“招聘網”放棄專用權。如果,該商標標識的是“智聯光盤”,由於光盤是第9類商品,不屬於申請指定使用的第42類服務,則“光盤”部分必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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