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以企業名稱作為商標的,非顯著部分可以不標註放棄。
商標審查采用放棄部分專用權的做法僅限於商標的部分屬於《商標法》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二)項的禁用範圍,不涉及其他條款的禁用範圍。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壹)、(二)項所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或文字,必須是其申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圖形或文字,否則,則必須刪除。
例如,北京市商標專利事務所代理招聘網絡有限公司ZHA-OPIN.COM LIMITED(英)註冊的,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升級等第42類服務上的“智聯招聘網”商標,在商標圖樣上標明“招聘網”放棄專用權。如果,該商標標識的是“智聯光盤”,由於光盤是第9類商品,不屬於申請指定使用的第42類服務,則“光盤”部分必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