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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的含義如下:商標經依法註冊後,註冊人對其申請註冊的商標享有的權利,且該專用權包括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續展權和獲得收益權等權利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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