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註冊是自願進行的,因此沒有註冊商標不應該被罰款。
(二)根據《商標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相關規定,可知商標管理部門應當是工商局(現在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而不是派出所。
因此,原則上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