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是對外經營行為,所以總公司公司不對外,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直接簽協議,打入賬戶就行了。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和所得稅定義的規定,企業接受關聯方或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扣除。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包括因總公司提供管理服務而由總公司分攤的合理管理費,以及母公司和其他獨立法人團體提供的管理費。因為企業所得稅法中采用了企業所得稅,總公司為提供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公司自動匯總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關聯交易報告表填報口徑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