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申請商標後並不是可以隨意地使用商標,商標使用不規範是指商標的實際使用標識與註冊證中的標識不壹致。這些不壹致包括顏色的不壹致、字形的不壹致等壹些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不規範使用商標可能會被註冊商標可能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和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往往會被告以商標註冊人3年未使用,已經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進行抗辯。同時,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商標註冊人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的認定,也會被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