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規定不得不當使用未註冊商標,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不得假冒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核準註冊的商標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添加註冊標記的行為。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除在未經註冊業註冊的商標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添加註冊標記外,還包括下列行為:在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後,核準註冊前,在商標上標註“註冊商標”或者添加註冊標記;商標註冊人超出其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或者增加註冊標記的行為;註冊商標因未續展而被商標局撤銷後,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並標註為“註冊商標”或者增加註冊標記的行為;(2)不違反《商標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商標法》第10條規定,禁止作為商標使用。(3)不得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對不正當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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