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標轉讓 人與受讓人就33類 商標 價格、商標現狀等情況進行協商,雙方都同意轉讓後,簽訂 商標轉讓合同 /協議,向商標局提出 註冊商標 轉讓申請。 二.商標持有人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商標公證,取得商標公證書。 三.將商標公證書、商標轉讓申請書、商標轉讓合同等商標轉讓所需材料提交到商標局進行轉讓申請審閱。 四.等待商標局審閱,下發受理通知書,壹般在15天內。 五.審查通過後,商標局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的公告,壹般在提出申請的6-8個月內。 六.公告期三個月,三個月無人提出異議,則正式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等拿到核準轉讓證明原件,則走完整個33類商標轉讓的流程。 《 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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