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為了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備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串通,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依法追究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