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改標識,侵犯了名牌汽車註冊商標專用權。由於註冊商標代表了其產品的形象標準、質量要求等諸多內容,將低檔車的標識改成名車的標識,會對名車的形象和聲譽造成影響。車主作為侵權商標的使用人,擅自使用他人著名汽車商標也構成侵權。
擅自修改車標是違法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改變汽車標識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車輛在車管所登記後不能隨意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2、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圖/文/圖:太平洋汽車網齊宋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