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是指有壹定生產能力、技術裝備、流動資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設任務的營業資格,在建築市場中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的建築產品,並獲得工程價款的建築業企業。按照他們進行生產的主要形式的不同。
分為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非標準件制作等生產廠家,商品混凝土供應站,建築機械租賃單位,以及專門提供勞務的企業等;按照他們的承包方式不同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築法》)或業主、項目法人。
第壹,關於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建築法》對工程施工發包主體資格未作限定。因此,發包人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戶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第二,關於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發包人應具備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
第三,關於合法繼承人,是指與發包人合並、分立的單位,包括兼並發包人的單位以及購買發包人合同和接受發包人出讓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