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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使用保護範圍

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壹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馳名商標的使用保護範圍: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3、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4、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壹並收繳、銷毀。5、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的,應當認定其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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