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65 438+04]50號)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業務進行調整。
壹是取消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管理。
二、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保留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的相關措施,包括裝運前檢驗、口岸檢驗、到貨檢驗和監督管理。整理發布《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目錄》和《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2014版)》(以下簡稱《檢驗監管措施清單》)。
三。《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1所列進口舊機電產品為禁止進口貨物。
4.進口列入《檢驗監管措施管理措施清單》表2的舊機電產品時,收貨單位應當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和相關必備材料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未按照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手設備進口申報所需資料:
1,進口法定檢驗
2.進口機電許可證(舊)
3.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證書(中國四大國外商檢機構分別位於香港、日本、北美和歐洲)
4、進口口岸檢疫局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
5.如果進口的機器是印刷機,需要到國家新聞辦公室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
6.如果產品稅號涉及國家強制認證,則需要3C證書。
7.如果進口國是美、日、韓、歐盟等國家,還需要IPPC(木質包裝熏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