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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說我所賣商品商標侵權我該怎麽辦?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會因為不知情而免受懲罰,但是提供相應的證明能夠證明自己不知情,能夠減輕懲罰。

《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資料

案例: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四起侵犯商標權案件,正牌車厘哥夫食品(澳門)有限公司所有人淩萬義分別將邱某、李某、林某、蘇某等4名淘寶店主告上法庭,起訴以上四人在其所經營的淘寶網店涉嫌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的商品。

為此,原告淩萬義請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行為,並賠償原告損失等費用***計四萬元人民幣。

此次開庭法庭圍繞被告的銷售行為是否對原告的商標構成侵權,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等爭議焦點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合議庭法官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該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人民網-淘寶店主涉嫌銷售侵權商品 商標權所有人索賠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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