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自己加工使用,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代合同處理,壹般不構成侵權,不需要承擔責任。僅僅是單純的代加工,那麽加工者在定牌加工中給商品附加商標的行為就不是實現商標功能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商標的使用:“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另外,從商標侵權的角度看,“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使用,應當體現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在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該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所以代加工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