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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的“通用名稱”糾紛處理呼喚理性和慎重

2005年12月,蒙牛乳業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河南某乳業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飲料,不僅使用了與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裝、裝潢也與原告的“酸酸乳”飲料近似,要求判定對方立即停止侵權。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並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酸酸乳”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判決作出後,三鹿、伊利、光明等眾多乳品企業紛紛表示反對,向內蒙古高院遞交了異議書。因為如此壹來,業內企業將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權利。其中有5家企業在8月份向內蒙古高院出示了反對證據。幾家企業均認為,呼市中院認定“酸酸乳”為蒙牛公司的未註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是錯誤判決,要求予以糾正。

專家認為,搶註“通用名稱”作為商標之所以愈演愈烈,與執法機關以往對類似案件的普遍處理方式很有關聯。不論是工商部門或是法院,只要商標註冊人能提供《商標註冊證》,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與註冊商標近似、構成侵權而壹律予以處罰,其間幾乎從未綜合考慮同行企業的異議,以及該商標是否為涉及“通用名稱”的註冊不當商標等事實因素。

“‘通用名稱’商標糾紛往往涉及整個行業的發展秩序,迅速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來遏制搶註行為固然關鍵。但在新法規研究和制訂之前,執法機關應本著合法、合情、合理的宗旨,理性和慎重地處理‘通用名稱’商標糾紛,采取措施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廖俊銘同時建議,目前避免行業“通用名稱”被搶註的最有效措施是,由各行業協會或商會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出異議申請,令搶註商標不能取得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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