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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商和經銷商的區別

經銷商和代銷商的區別在於,經銷商壹方面拿錢,從企業進貨,另壹方面賣出去。對他們來說,只是轉手倒賣,他們關註的是價差,而不是實際價格。代理商是指受企業委托,幫助企業尋找市場,甚至幫助企業銷售產品的企業和民間機構。它的明顯特點是不擁有產品的所有權,只收取相應的傭金。

經銷商和代銷賬戶的區別會導致不同的後果。寄售的後果由供應商承擔,經銷的後果由經銷商自己承擔。性質不同,經銷商和供應商的關系是分銷模式下的買賣關系。在代銷模式下,經銷商與供應商之間是委托關系。

經銷僅指商品的銷售,但寄售的範圍和權限可以很廣,所以寄售的範圍應在寄售合同中明確約定。被侵權的經銷商可能被判銷售或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較大的行為。

註意細節。

簽訂經銷合同時要註意細節,查看經銷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如果對方是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掛靠單位,或者單位產權不清,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虛假單位。最好不要與之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簽訂合同時,經銷商公司的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壹致,並加蓋公章。不允許使用法律不認可的縮寫或代號。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能用私章或簽字代表,要嚴格限定授權期限和區域,明確經銷商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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