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今天審理了壹起侵犯商標專用權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張某、李某、黃某、非法生產假冒某品牌礦泉水,購買該品牌礦泉水的商標標識和書簽,以及該品牌的外包裝盒和654.38+萬套瓶胚、瓶蓋,不到壹個月即被查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李、黃、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鑒於四人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尚未進入市場,生產的產品尚未銷售,在被查處前已停止生產,故對其罰款2萬元。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任何人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註冊商標,都是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將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商標所有人有權要求其停止繼續使用該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這四人明顯沒有得到商標專用權人的授權,也就是說他們侵犯了商標專用權,所以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