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無事先說明;
2、不符合產品標準明示采用的要求;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
5.該產品維修兩次後無法正常使用。
賣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不能保證三包的,不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
2.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鑒定要求的,不準銷售;
4.產品銷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維修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並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和投訴並提供服務。
綜上所述,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銷售的商品實行“包退、包換、包修”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由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承擔責任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