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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知情的經銷商銷售侵權的產品怎麽處罰

法律主觀:

銷售了不知情的侵權商品,壹般應該負責任。行為人銷售侵權產品,無論是否知曉其為侵權產品,均侵犯了他人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不知道銷售的是侵權產品,且能夠提供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註冊 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 侵權行為 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 商標侵權 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 商標 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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