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商標法》或者《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罰,處罰內容包括沒收假冒偽劣產品的商品,沒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利潤,並進行罰款。壹般來說,用《商標法》進行處罰的可能性比較高,但會參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處罰倍數規定的。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