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屬於依法可以轉移所有權的物,即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
可轉讓的對象很容易理解,可以是可移動的,也可以是不可移動的。
以限制流通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應當經過特別許可,並且只能在限定的範圍內或者限定的主體之間流通,否則可能因內容違法而認定無效。比如出售黃金。
禁止流通物不得作為買賣標的物,以禁止流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禁止流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財產。
(二)國家保護的珍貴動植物。
(3)假冒偽劣產品。
(四)未使用註冊商標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
(五)迷信、淫穢物品、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彈藥以及法律禁止流通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