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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於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當事人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商標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為許可方,仍為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另壹方則為被許可方。商標權許可實施合同生效後許可方並不喪失商標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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