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該法第六條規定了混淆行為的情形,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或者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這些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虛假宣傳的情形,包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明碼標價,也不能進行虛假宣傳。這些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商標法也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例如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這些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具有重要作用,企業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