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撤三原則是:
商標“撤三”,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銷商標申請,是壹種註冊商標撤銷處理程序。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對待。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壹般來說,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兩個條件的商標,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請,因此企業出於保護(非使用)目的而註冊的防禦商標,以及被核準註冊達三年以上又從未實際使用過的閑置商標,都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的風險。
雖然《商標法》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但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及個人在提出商標“撤三”申請時應向商標局說明該商標的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後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