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達到本規定規定的備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其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以下標準的,應予立案:
(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串通,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依法追究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