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經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對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判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非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三)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違法經營金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