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並不相互矛盾,都是同壹法人,而且項目也相同,將工商戶的商標放到公司用那是妳個人的權利,商標權屬於妳個人,自己不可能與自己相互對立的,個人認為是可以的,不需轉讓;以您上述的說法,兩個商標是不同的,不明白的是為什麽要這樣,您後面註冊的應該是留著公司用的,因此就沒必要把工商戶的商標套進公司啊,等那個如果註冊下來,又用那個,何必用兩個商標來吧公司給混淆呢?如果工商戶就用原來那個,公司用後面這個,既然商標受理通知書已經下來,您就已經可以把商標用在公司上了,只是存在壹定風險而已,如果您擔心後面這個商標註冊不下就用,但如果註冊下來了呢,兩個那您到底用哪壹個呢?既然都是做同壹項目,為什麽不只用壹個商標?用壹個也好認啊,您感覺是嗎?商標使用到了十年期限是要進行續展的,得多花錢多投入精力啊,我感覺就不劃算,該怎樣做您掂量著辦,希望對您有幫助,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果要很正確可以去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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